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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6, 2024 0:18:14 GMT -5
环境的法律 斯帕卡环境损害包括对作为人民共同利益的环境的损害以及对每个人享有生态平衡环境的权利的侵犯,其特殊性使得其具体核查和确定其范围和广度变得复杂且难以修复。 这是因为环境损害意味着对环境的侵犯,环境被理解为允许、庇护和管理各种形式的生命的物理、化学和生物条件、法律、影响和相互作用的集合(第 6,938 号法律第 3 条/ 1981),无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所谓环境资产及其有形和无形要素的减少、扣除或销毁(第 6,938/1981 号法律第 3 条、第五条)——即土壤、水、空气、动植物物种和标本、遗传资源、生态系统、生态过程、景观、文化产品和价值以及城市秩序要素——它们是全球环境的一部分,其保存和保护得到保证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我] 因此,虽然它通过对环境资产及其要素的攻击以更明显和更明显的方式表现出来,但环境损害实际上更广泛,因为它最终影响了允许和制约各种形式生命的一系列关系和相互依存关系。[二] 因此,围绕环境损害证明的困难主要在于退化的程度,。 在大多数情况下,其整体确定取决于具有科学依据的技术评估,因为的可用知识。实际上,这意味着在司法活动中,环境损害的证据在大多数情况下将取决于专家审查的进行。 面对这一现实,有人质疑,在实践中,法官根据环境损害证据评估而作出的定罪是否不会在该问题上受到限制或妥协,必然使法官在环境集体诉讼中的结论受到约束。案件调查过程中进行的专业知识的结果。[三] 事实上,根据一些作者的说法,由于对环境造成损 WhatsApp 号码 害的证据是以技术为条件的,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官的真相与专家的真相之间在这一过程中存在真正的依赖关系。[iv]仍然根据这种理论潮流,理论上存在于集体环境要求中的地方法官形成信念的自由,在实践中将让位于几乎服从专家审查。 最终,在许多情况下,决定环境损害是否可修复的人本身并不是法官,而是专家[v],其假设是艺术规则的例外。《刑事诉讼法》第 479 条规定,法官不受专家报告的约束,只要有理由,就可以根据案件中的其他要素做出定罪。[锯] 显然,对于那些有这种想法的人,我们认为这个问题需要不同的分析。事实上,即使不可否认地承认环境法在很。 大程度上是一部法律规制依赖于科学技术要求的法律,法官的约束力也不能被视为对环境法的约束。对专业知识结果产生极端后果。 这是因为,正如已经证实的那样,环境保护相关问题仍然存在许多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因此技术人员和专家并不总是能够以完全令人满意的方式将确定性的信息带入过程。以及合法经营者所期望的结论。[八] 现实中,实践中观察到,在环境诉求中,对环境退化表征的质疑和争议屡见不鲜,且无法通过技术工作得到充分解决,因此,这些争议的解决仍然依赖于环境分析的力量。显然,法官根据诉讼当事人提出的指控和论据。 此外,不可忽视的是,当在法律诉讼中讨论与科学知识领域相关的有疑问和不确定性的事项时,总是存在一个额外的复杂性,即报告和技术意见中的数据和信息被操纵的可能性,从而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九] 出于这个原因,我们认为完全准确地认为,环境需求在环境需求中的作用与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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